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1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陈康(一般代理),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春溪村企业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
被告曾文胜,男,汉族,1959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文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85.34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文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