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茶园镇春溪村大抨组(茶园镇企业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响水乡***大新安置区12栋7-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字(2016)5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字(2016)59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符程泉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