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8740号之一
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旺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武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甘芬,副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革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燕
书记员黄彬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