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8740号
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旺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武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甘芬,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第三人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第三人姚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三湘南湖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第三人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49元,由原告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燕
书记员黄彬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