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武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54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