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9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旺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坤。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城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且该执行异议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9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