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3936号之二
原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双拥路9号万富汇大厦银座5楼5035号。
法定代表人:丁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理,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公司法务。
第三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凡,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  刘凤姣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雅洁
书 记 员  黄 彬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