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372号
申请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  刘凤姣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廖 燕
书 记 员  黄 彬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