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化县梅山古国**艺馆与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异4号 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梅山古国**艺馆,曾用名:安化县梅山古国**馆,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经营者:**,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现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梅山古国**艺馆与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该案件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执27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执2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923执27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湘0923执2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另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留存在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05********存款94万元。异议人认为,异议人账号4305********存款94万元系异议人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具体理由:一、账号4305********的所有人(账户名)系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是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冻结的异议人的账户上的款项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该款项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异议人,属于异议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属于异议人所有。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该账户上的款项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权,属于执行错误。三、异议人对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支付的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具有专款专用的权利和义务,安化县人民法院不能也不应因此执行异议人账户内的该部分款项。四、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梅山古国**艺馆的经营者**与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是否真实,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应当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2022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汇入前期费用1345200元。2023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23)湘0923执27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05********存款94万元。202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23)湘0923执2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05********存款94万元。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向安化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的事实,东方关爱六步溪森林康养驿站工程一直未完成开工条件审查,至今未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305********,该账号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账户,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族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该账号受建设单位即湖南东篱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只能使用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支出的各种费用,而如今工程仍未开工,该款项就已经失去了缴纳的意义,不应以该账号的账户名来认定款项的归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谌 兴 审 判 员  陈 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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