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某钢铁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5民初28349号 申请人:湖南新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申请人:肖某,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新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新某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某名下482781.7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某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某名下482781.7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