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91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政,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90栋。
法定代表人:贺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珂,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郭智勇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智勇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郭智勇负担。
审 判 员 廖治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付 平
书 记 员 赵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