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

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536号 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车江片区白水村布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90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10,000元。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3年2月7日的货款144,937.5元及违约金116,088.75元,律师费50,000元,并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3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