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

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633号之二 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车江片区白水村布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90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解除对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人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