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633号之一
原告: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车江片区白水村布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90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衡南县成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