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恒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8月17日期间,上海恒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王某负担;
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8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易苏苏
书记员*妮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案号:(2011)***(民)初字第552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