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叶某与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某于2010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叶某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鉴于上诉人叶某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叶某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案号:(2010)***(民)初字第1195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