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302民初610号
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娄涟大道以北、创业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旺旺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砂石货款195,474.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具体内容为:合同签订地点为娄底市娄星区;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砂石,具体规格、单价清单如下,材料名称1-2籽,单价112元每吨,按实际数量结算,材料名称1-3籽,单价112元每吨,按实际数量结算,材料名称0-5籽,单价112元每吨,按实际数量结算,材料名称石粉,单价110元每吨,按实际数量结算;所有货物由乙方送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由乙方负责卸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交货地点为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东路跃达路桥搅拌站内;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1-10日双方办理上个月份的货款结算,并及时提供相应税制的等额发票,每月30日前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数额支付上月全部款项,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履约付款;违约责任为乙方应按照甲方申请的计划需求及时向甲方供货,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供货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甲方,甲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送货,如通知不及时造成停工,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进行了供货。2022年10月10日,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就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95,474.4元未付,以及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595,474.4元的发票。
2023年1月20日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转账支付6万元货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材料后,尚欠135,747.4元货款未付,故本院对于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747.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这一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即从2023年1月6日开始以135,7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35,74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23年1月6日开始以135,7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被告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