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2执恢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旺旺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执恢5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