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

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民终2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柏枝林社区六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太子庙**/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工业集中区***江南科凌路以东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9)湘078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9)湘078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6.4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苹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