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81执保7号
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长天九五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四、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肖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冯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