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1002民初623号
原告荆州市大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31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荆州市大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云枝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