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知民初144号
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陈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宇、韩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据此建立合法有效的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法律关系,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520000元应根据软件开发进度分四次支付,其中,第一、二笔款被告已支付完毕,本院视为第一、二笔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现原告于2018年向被告开出第三笔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第三笔款和第四笔款,故酿成本诉。
对于第三笔款的支付条件,除由原告开出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需满足的条件为“在乙方提运维门户平台定制开发与即时消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实现与甲方其他相关系统联调测试通过,提供使用单位上线验收报告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标题为《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新闻通告可知,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2月开始部署全区上线试运行,至2018年12月29日,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上线试运行10个月后,顺利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并得到与会评审专家的一致好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即本案合同中所载的“业主方”,在业主方自行宣称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已整体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作为该整体项目组成部分的本案合同所涉应急系统软件和运维门户平台与即时消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亦已同步取得验收。据此,第三笔合同款的支付条件已满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于第四笔合同款即尾款的支付条件,合同明确限定为“本项目通过主合同竣工验收后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如前所述,被告与业主方就整体项目签订的主合同已完成验收,但原告并未依约向被告交付完整的软件源代码。根据合同2.2.4的文本内容可推知,原告需向被告交付源代码的范围明显既包括其二次开发源代码,也包括其外购软件的源代码,且唯有当原告交付完整源代码时,合同第八章所载“本合同中涉及的一切产品和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的目的才有实现之可能。因此,对于原告提出尾款支付条件中所载“交付源代码”仅指其二次开发源代码的意见,与合同本意及目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能向被告交付软件完整源代码,导致合同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故对于原告就该部分款项的支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请求,因原告完成设计、开发并交付标的软件的时间明显迟于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在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程。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请,因合同中并未就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为诉讼产生的成本开支负担作出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6月28日,原、被告订立《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XCZ-GXJCYL-2017062802,下称合同),首部约定:“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软件采购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合同1.1.1约定:“业主方: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同1.1.2约定:“主合同:是指由本项目业主与甲方及联合体签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1.2.2约定:“主合同中规定的应由本合同甲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中有关乙方所承担的部分,均完全由乙方承担”;合同2.1.1约定:“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急系统定制开发和运维门户平台定制开发与即时消息系统集成服务建设内容进行供货,建设内容包括:定制软件需求调研、产品设计、软件开发、安装调试、系统培训及技术支持等,详见2.2项目内容”;合同2.2.4约定:“乙方在完成产品交付上线之后,向甲方交付软件清单中产品的设计文档、数据库字典及软件源代码(含运维二次开发源代码)等技术资料,满足主合同的验收要求”;合同第三章约定:“3.1合同价格合同总价:RMB2,5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圆整)。费用包括软件费、税费、维护升级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技术培训等一切实施费用,含5年质保。3.2付款方式3.2.1预付款: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在收到乙方17%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计RMB756000元;3.2.2在乙方提交应急系统定制开发软件,实现与甲方其他应用系统联调测试通过,至少提供3个以上试点机构上线验收报告,并收到乙方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以银行转方式支付),计RB756000元;3.2.3在乙方提运维门户平台定制开发与即时消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实现与甲方其他相关系统联调测试通过,提供使用单位上线验收报告后,并收到乙方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计RMB756000元;3.2.4尾款:本项目通过主合同竣工验收后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并收到乙方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尾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RMB252000元”;合同4.1.2约定:“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定制软件的设计、开发及联调测试工作,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地点实施部署”;合同第八章约定:“本合同中涉及的一切产品和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任何一方未事先征求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许可第三方使用、向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该知识产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陆续向被告完成了应急系统软件、运维门户平台与即时消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等合同标的产品的交付,并与被告其他应用系统联调测试通过。原告当庭承认其向被告交付的软件系在向案外人武汉百联万通商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软件(由成都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且原告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送了其二次开发的源代码,未向被告提供含外购软件部分代码在内的已交付软件的完整源代码。
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支付第一、二笔合同款,均为756000元,合计1512000元。尚未支付第三、四笔合同款,分别为756000元、252000元。原告已于2018年6月4日向被告开具第三笔合同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cn)发布标题为《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的新闻通告,载有如下内容:“2018年12月29日,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上线试运行10个月后,顺利通过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并得到与会评审专家的一致好评。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2月开始部署全区上线试运行,截至目前,已覆盖到全区1515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9.15%。竣工验收会议听取了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设计、检测和审计单位的汇报,观看了系统建设专题片及应用系统现场演示,现场查勘了自治区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审阅了文档资料。经质询和讨论,竣工验收委员会认为,项目完成了初步设计和优化设计批复规定的内容,实现了工程建设目标;项目工程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有序,管理规范;项目技术路线和方案科学合理,安全体系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运行正常稳定;项目档案齐全,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和成果;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致同意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软件采购合同》《广西基础医疗项目运维系统交流培训备忘录》《广西基础医疗运维系统软件交付清单》《软件交付书》(应急系统)《运维门户平台与及时消息系统验收报告(初验)》《应急系统验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官网页面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鄂尚信证字第3145号公证书和被告提交的、双方员工微信聊天及电子邮件往来页面截图、原告交付的软件安装提示界面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756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8元,由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平平
审判员 孙一中
审判员 潘 威
法官助理何琳
书记员胡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