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416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长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练兵。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友意。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星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