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277号
原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长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405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