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长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珂,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2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