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6406号之一
原告:鑫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候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军锁,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江,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袱镇岩桥村6组。
法定代表人:朱忠波。
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R1区第6(贵阳都会)栋1单元23层23号[花果园社区]。
负责人:胡泽林。
原告鑫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鑫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鑫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