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50711165E。
法定代表人:朱忠波,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约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敏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云梦
书 记 员 杨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