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2589号
原告:**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
法定代表人:朱忠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2021年5月30日,原告**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对被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178元,减半收取3589元,由原告**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米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彩云
书记员彭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