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龙馨嘉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8民初1270号
原告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馨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代表人***,该委员会负责人。代表人***,该委员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馨嘉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林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祁昌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