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3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村柳叶大道30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
被执行人:刘永忠,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22年3月21日,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湘07破申2号破产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肖 睿
代理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