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1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玲,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056354209X4,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村柳叶大道3038号(常德商会大厦27楼2701室-27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湘08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5月31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2年5月24日向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2年6月9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6月23日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22年6月23日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及在常德市有房屋[已经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2018)湘0802执760号案件轮候查封)]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7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6月7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B××**的路虎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1141396.67元,案件受理费7571元,共计1148967.6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孙志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