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村柳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