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恢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洪艳,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漫,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村柳叶大道3038号(常德商会大厦2701室-2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忠大,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钱忠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8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钱忠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9日、6月22日、10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13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5月13日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干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理财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3229876元及利息、律师费180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0元,案件诉讼费41782元,尚有3229876元及利息、律师费180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0元,案件诉讼费4178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钱忠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覃彦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