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执恢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钱忠大,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钱忠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钱忠大、***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各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信息。本院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2017年4月10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17)湘0702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备案号:225882)。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亦未申请以物抵债。钱忠大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途锐2995CC越野车一台,该车于2020年9月11日一拍流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一拍流拍价格接受拍卖财产,本院裁定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所有,并已完成交付。
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智勇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进军
书记员蔡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