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执1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绍勇。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88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702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常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单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曾彪
代理书记员 黄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