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800号
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竹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覃复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府前华厦5楼)。
法定代表人:童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昊,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红,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小   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喻姣书记员李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