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3514号之一
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走马岭村(一、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双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男,汉族,住郴州市安仁县。
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府前华厦5楼)。
法定代表人:童树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且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949.39元,减半收取计1347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74.70元由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丽君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