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民初1044号之二 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516625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现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岩泉街道五岭大道府前华夏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675112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华亿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10月20日,原告郴州华亿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金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11月29日,原告郴州华亿公司以已与被告***、第三人湖南金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湖南金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华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06.5元,由原告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杜 明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