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天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省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4民初921号 原告:**,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女,200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 原告:**某,男,200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 被告:湖南省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嘉禾县钟水乡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8楼81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郴州天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体育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原告**、**、**某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天兴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 判 员 曾 祥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