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刘杰雄,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育念,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周楚雄,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建雄,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民权,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邱永斌,该学校职员。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紫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育念,原审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永升公司)、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下称:职业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紫金保险公司赔付付育念216209.65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永升公司赔付付育念2107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职业学校赔付付育念9030元;四、驳回付育念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96元,由付育念负担267元,紫金保险公司负担3826元,永升公司负担772元,职业学校负担331元。
紫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紫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计算伤残赔偿金,赔偿付育念42000元;2、改判紫金保险公司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付育念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业学校未发表答辩意见。
永升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紫金保险公司、职业学校、付育念三方就职业学校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即紫金保险公司与职业学校共同赔偿付育念全部损失246309.65元的30%,即73892.9元;对永升公司的赔偿责任,则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职业学校、永升公司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比例划分,以及付育念各项损失的数额认定,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紫金保险公司二审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职业学校向紫金保险公司购买的学生实习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与本案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原审考虑到付育念在本案中已起诉紫金保险公司,且紫金保险公司也同意一并处理保险赔付问题,故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原审将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问题合并处理,并无不当。不过,鉴于学生实习责任险并非强制责任保险,故原审采用由紫金保险公司在保额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再由职业学校与永升公司按比例分担的赔付模式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职业学校、永升公司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应当先按比例向付育念承担赔偿义务,然后再由紫金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的约定,对投保人职业学校的赔偿份额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经核算,职业学校应当赔偿付育念各项损失216309.65元的30%即64892.9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合计73892.9元;永升公司应当赔付付育念各项损失216309.65元的70%即151416.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合计172416.75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结合紫金保险公司、职业学校、付育念三方二审就职业学校的赔偿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本院认可由紫金保险公司与职业学校共同赔偿付育念73892.9元。
综上所述,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紫金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结合紫金保险公司、职业学校、付育念二审达成的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赔偿付育念172416.75元;
四、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赔偿付育念73892.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付育念负担267元,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负担14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02元,由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负担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浚
代理审判员 黄 钜
代理审判员 胡 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碧君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