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

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215号
原告: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文锋社区原老年服务站3楼302。
法定代表人:袁永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社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21号望仙小区309房。
法定代表人:郭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资兴市釿斧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东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树林,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资兴市釿斧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2022年3月7日,原告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资兴通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明菲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