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883号
申请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73566578M。
法定代表人:苑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21号望仙小区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08113K。
法定代表人:郭建雄。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1686)。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