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市兵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274号
申请人:郴州市兵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下湄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家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裕欣,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市大道21号望仙小区309房。
法定代表人:郭建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市兵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箱单的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兵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就本案诉前保全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限额为430000元,(保单号:11858192021000058,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2022年11月15日二十四时止)作为财产担保。2021年11月22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的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兵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箱单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兵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郴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黄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