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辉煌路8号长信住工科技产业园研发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FB0T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21号望仙小区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0811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州永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02执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