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执保6号
湖南昌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城西建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21)湘06民终3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昌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城西建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采取网络查询、实地调查等执行措施,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冻结(查封)湘阴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湘阴县××镇××路××号为××的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
二、冻结湘阴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8201××××8719账户和8201********账户(网络控制显示均未足额冻结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9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湘06民终37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昌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城西建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部分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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