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神鼎山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1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申请缓、免交上诉费未获批准后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忠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玉平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