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203号之一
原告: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100号3栋401-665。
法定代表人:向剑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菲,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委办公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代理人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按撤诉处理减半计收1279元,由原告广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