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行政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多次发起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1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2年3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0490.76元,尚有150490.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阳 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