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81执50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委办公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湘0481执6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9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9月9日、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2月26日委托宁乡市人民法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8.6万元及利息,尚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