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3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鲇鱼套2号栋232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湘0102民初1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0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